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有效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提交有关法律援助文书,并为受援人保守秘密。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