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后,应当及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指定法律服务人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