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第九条已修改碘缺乏病的防治采取食用碘盐为主的措施。实施食盐加碘防治措施困难的地区,实行碘盐配售制,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添加食用盐的食品和副食品必须使用合格碘盐。禁止销售非碘盐、散碘盐和不合格碘盐。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