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碘缺乏病的防治采取食用碘盐为主的措施。

实施食盐加碘防治措施困难的地区,实行碘盐配售制,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添加食用盐的食品和副食品必须使用合格碘盐。

禁止销售非碘盐、散碘盐和不合格碘盐。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