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条例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