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条例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