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证照。(一)未经批准增加节目套数或开办专业频率、频道的;(二)出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证照的;(三)出租、转让频率、频道或者播出时段的;(四)擅自变更台名、台标的;(五)擅自变更发射功率、天线高度、天线程式、台址等技术参数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