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开办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的,由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播出,没收设备,并视情节轻重处以其投资总额一至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