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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区、县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由区、县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具体办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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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