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在征兵工作中为他人出具假户口、假学历、假诊断、假年龄证明或者其他伪证干扰征兵工作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