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已修改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妥善安置,有关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