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市和区、县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公安机关具体负责。

对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应当由居(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查,必要的可跨区域联合审查。有关单位必须真实准确提供应征公民的有关情况。

负有政治审查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同配合,按时完成任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