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在轨道交通车站设置影响消防安全的商业等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