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组织与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安监、工商等部门在作出相关行政许可前,应当依法核查有关消防行政许可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止营业处罚决定的,可以出具协助执行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