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组织与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统一调动本辖区内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行动。志愿消防队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支援火灾扑救的,应当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