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第三十二条有效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外单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相关人员因参加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而造成的损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