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第三十条有效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大火灾危险源等单位、场所进行现场查看,制定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有关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提供相关资料,协助制定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参与演练。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