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国家和省对铁路、林业、港口、船舶运输等方面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