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消防安全常识,掌握扑救初起火灾、报警、逃生自救互救的方法和技能。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防火安全教育。鼓励居民家庭配备家用灭火器材和逃生自救设施。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