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第九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拖延规划的实施。因实施规划给村(居)民或者单位造成损失的,用地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