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第十条已废止所有村镇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安排在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兴建厂房、住宅以及从事工业开发区等建设,但依法报经批准的交通、水利、能源、通讯等国家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除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