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所有村镇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安排在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兴建厂房、住宅以及从事工业开发区等建设,但依法报经批准的交通、水利、能源、通讯等国家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除外。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