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设计、施工收入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设计资格证书承担设计任务(单层个人住宅除外)或者未按设计资格规定的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二)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