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批准单位和用地单位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