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三十条已修改属于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情形,需要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再鉴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结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