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六个月之内,告知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在夫妻一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