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十八条已修改公安、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工作。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站等大众传媒负有经常性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