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一)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拟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负责实施的日常工作;
(三)监督检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机制,并对建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做好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衔接;
(六)制定和组织实施优生优育的政策措施,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七)组织、指导、监督、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孕前产前检查、母婴保健、生殖健康等服务,组织有关计划生育的医学鉴定、事故鉴定;
(八)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九)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统计以及动态监测工作;
(十一)依法调查取证、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十二)其他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