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房地产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转让时,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应当与该建筑物、附着物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同时转让,不得分割。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