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出卖、转让、出租开发资质证书,违者,由发证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开发资格的处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