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开发经营企业对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进行转让的,其投入开发资金必须达到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地价款)20%以上。出让合同规定不准转让的不得转让。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