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开发经营企业对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进行转让的,其投入开发资金必须达到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地价款)20%以上。出让合同规定不准转让的不得转让。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