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业经登记的经纪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重新登记,逾期不重新登记的,原证照失效。
附:经纪人佣金的标准:
交易成交额(人民币) 佣金(人民币)
10000元以下 成交额的5%
10000元到100000元 500元+成交额10000 元以上部分的4%
100000元到1000000元 4100元+成交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3%
1000000元到10000000元 31100元+成交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10000000元以上 121100元+成交额1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