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经纪人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合同各方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佣金的公民或者经济组织。中介服务包括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为合同各方提供信息以及经纪人在委托方要求不公开姓名或者名称于合同他方时,代委托方与合同他方达成协议的行为。委托方是指委托经纪人为其提供中介服务的当事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