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在合同主要因经纪人提供中介服务而成立时,经纪人有取得佣金的权利。

经纪人的佣金由合同各方平均分担,但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经纪人开展业务所收取的具体佣金数额由经纪人与合同各方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本条例所附的收费标准收取。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