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经纪人开展业务活动必须保持业务记录,该记录应当包括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

当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询时,经纪人应当提交其业务记录。

经纪人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