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纪活动第十四条已废止经纪人开展业务活动必须保持业务记录,该记录应当包括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当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询时,经纪人应当提交其业务记录。经纪人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