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第八条已修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使用期限为十二年。经营权期限届满的,予以收回并按规定重新投放市场。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