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交通主管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市辖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交通主管部门下设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安、规划、价格、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有关规定对出租汽车客运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