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修改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