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的双重领导,业务上以上级统计部门的领导为主;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业务受上级统计部门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企事业组织的统计业务,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指导。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