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统计人员,负责做好管辖范围内的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工作部门,应当设置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组织和协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统计工作。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设立统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