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统计人员,负责做好管辖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工作部门,应当设置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组织和协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统计工作。企业事业组织应当设立统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