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擅自编制、公布和翻印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基本统计资料、制发非法统计报表的或者不建立统计原始记录、原始凭证、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