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消费争议处理第五十四条有效鼓励消费者与经营者采取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争议。消费者与经营者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5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