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三十八条有效加工、修理服务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加工、修理所需要的材料、价格和完成加工、修理的期限,向消费者出具加工、修理项目和费用清单。加工、修理服务经营者,不得虚列服务项目,不得偷换零部件、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不得偷工减料。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