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七条有效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的商品,依照法律规定无需说明理由退货的,应当保证所退商品完整、无损坏。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为查验商品拆开商品包装,或者对商品进行了调试为由,拒绝退货。不宜退货的商品,消费者购买时,经营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对不适用退货作专项确认。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