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八章 种子加工和贮藏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各种子公司经营的种子必须进行精选加工处理,严格执行省种子分级和贮藏、包装、运输标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种子,不得调运和销售。 第四十条 各种子公司和国营原(良)种场要有种子仓储、晾晒、烘干、精选、拌药等设施,要配备专职种子加工机械员、种子贮藏保管员。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