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Chapter 8 种子加工和贮藏Article 39Repealed各种子公司经营的种子必须进行精选加工处理,严格执行省种子分级和贮藏、包装、运输标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种子,不得调运和销售。 第四十条 各种子公司和国营原(良)种场要有种子仓储、晾晒、烘干、精选、拌药等设施,要配备专职种子加工机械员、种子贮藏保管员。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Back to full t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