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第十三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在办理和督办省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时,应当加强和代表的联系,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