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五章 选民登记第三十条已修改下列人员在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一)被判处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四)正在受拘留处罚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