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废止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由原发证部门决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