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Repealed

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由原发证部门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