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药品监督第四十条已废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监督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药品质量、药品市场秩序、药品监督管理等进行监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