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定价目录,依法制定和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价格,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自主制定。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确定的药品价格,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