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药品价格与广告的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定价目录,依法制定和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价格,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自主制定。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确定的药品价格,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