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药品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供血机构以及从事疾病预防、戒毒等活动的药品使用单位,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本条例有关医疗机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